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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市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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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出台

[2021-11-02]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和相关七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和相关七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方案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2021-2022年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江苏省徐州、连云港、宿迁市,安徽省淮北、阜阳、宿州、亳州市参照执行。

主要目标为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主要任务如下: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产量压减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严格执行2021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结合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对2021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以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

钢铁企业要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任务目标。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居民“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3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2021年新改造尚不具备安全稳定通气条件的、尚未经过一年实际运行检验的,严禁拆除原有供暖设施。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煤改电”设施、清洁煤使用等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整改和风险防范,确保群众安全取暖。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348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2万户、78万户、81万户、148万户、4万户、35万户。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保障民生用气的主体责任,组织城燃企业落实合同并切实加强民生用气保障,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足额供应。采暖期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燃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等。加大电煤保供力度,保障火电厂机组发电能力,加强“煤改电”用户电力供应保障,做好配套电网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煤改电”用户温暖过冬。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产能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鼓励各地积极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方式,大力支持新型储能、储热、热泵、综合智慧能源系统等技术应用,探索推广综合能源服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天然气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年12月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工业锅炉“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在落实供气合同的条件下有序推进。全面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推进重点地区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采用SCR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年10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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