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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2015-03-25]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信部修订形成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以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文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文件正文及附件可到工信部网站查询。
附件:《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