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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有14个省市开展VOCs排污费征收制度

[2016-11-13]

北京、上海、安徽、江苏、河北、湖南、四川、辽宁、天津、浙江、山东、湖南、湖北、山西相继出台征收VOCs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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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公斤。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公斤。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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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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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为鼓励企业主动减排,约束企业超标超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企业超标超量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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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2)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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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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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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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克。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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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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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50%),减半征收排污费。

 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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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VOCs排污费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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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自20166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污染当量,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自20171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污染当量。自20181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的,减半征收。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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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当量1.2(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参照海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49)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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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70%50%()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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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征VOCs排污费,具体时间为201691日,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元,其他地市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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