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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即将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017-06-17]

 

   

       据贵州环保厅、宁夏环保厅等政府部门的网站,环保部10月3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排污许可制管理人员研讨会。 

     

  据悉,此次研讨会是在国务院即将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前的一次政策宣贯会,主要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具体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行业推进全国排污许可制。 

     

  (这也与《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的“改革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一致)     

  

  环保部在实施方案的框架范围内,研究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研究开发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为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次会议明确了排污许可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国在环保部的统一组织下于2016年底完成全国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市(地)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分行业逐步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研讨会强调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与多项环保制度的融合与衔接,将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融入排污许可制度中,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形成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实现一证式”管理模式,一个企业核发一个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企业实施监管执法。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各污染单源,强调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通过淘汰落后、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从而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附新《环保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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