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
[2021-10-13]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此次固废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原则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三、完善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四、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五、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完善危废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健全保障机制
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八、严格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