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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员会

关于委员会

委员会章程

[2015-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职责,加大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的服务力度,经促进会批准,设立促进会化工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石油和化工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环保企业、设计单位、监测机构、环评机构、投资机构、媒体机构参加,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促进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章程》、《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专家和同业组织的密切联系,为成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促进会领导下,根据促进会授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地址:北京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产业研究:委员会对石油与化工主要行业进行全程跟踪研究,为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政策法规执行的理论依据;为行业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以便企业清楚了解目前行业动态,与先进企业的差距,找到未来发展改进思路及优化的方向。

2、政策研究:当好政府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组织制定石油和化工相关环保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计划和环保科技发展规划。

3、技术研究:组织石油和化工行业推行环保技术成果与环境科学管理的技术经验交流。研究跟踪国内外有关石油和化工环保科技发展趋势和动态,向企业提供、推荐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定期发布石油和化工行业环保信息。

4、信息研究:GMT(全球市场追踪Global Market Tracker),是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化工委员会与吉摩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打造的石油与化工产业的大数据情报系统。汇聚国内外化工产业相关的行业、市场、产品、政策法规、技术动态、社会舆论等相关信息,通关专业化梳理,建立一套标准的、系统的大数据情报系统,为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服务。同时可协助行业、企业建立、维护自身的大数据情报系统。

5、课题研究:对行业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将相关研究成果反应到相关部门,为管理部门、行业、企业搭建良好的沟通桥梁。

6、会议展览:从政府、行业、企业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化工化工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定期举办国际国内专题会议论坛、展览交流、国际交流,为政府、企业、科研、金融等机构沟通交流的桥梁,为推动国际贸易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国化学工业及环保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7、环保服务:开展石油和化工环保管理、组织环境评估、环境检测、清洁生产和环境评价、设计资质审查,进行化工环保技术评估、中介科研、设计、制造企业等之间的环保业务及产品。

8、推广服务:围绕石油和化工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关键技术、产品、装备推广和推荐服务,促成环保示范工程在石油化工行业中推广应用。

9、培训交流: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举办产业、市场、营销、客户、采购、技术分析等相关培训班;推进石油和化工行业企业做好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新技术应用;举办推进环保工作培训班;组织专家对新项目评估。

10、出版评选:编辑出版环保技术和信息资料,宣传国家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传播国内外环保信息、技术、经验;开展行业先进评选,优秀论文发表、先进评选表彰,引导石油化工行业防治污染和环保健康的发展。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团体成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石油和化工行业及为本行业配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环保企业、设计单位、监测机构、环评机构、投资机构、媒体机构均可申请作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委员会,按照规定办理申请;

2、拥护并遵守促进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规程;

3、在石油和化工领域中有一定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加入本委员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化工委员会入会申请表书》1份,本单位简介1份,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2、经秘书处预审,报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成员大会通报;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促进会化工委员会成员证书,并向促进会备案。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3、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

  4、对本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本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2、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热心本委员会工作,保持与本委员会的联系,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退会时,须书面通知秘书处;成员单位如连续两年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和委员会工作规程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向成员大会报告确认。成员退出或除名应交回证书,成员退会或被除名,委员会应向促进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总干事一名。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人选经酝酿协商从成员中提名。候选人报促进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报促进会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组成。主任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促进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1、设副总干事若干名,由秘书处和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2、秘书处设在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化工委员会。

  3、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骨干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设置副总干事、秘书处成员和联络员。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专家顾问团,聘请业内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企业专家,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顾问团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报促进会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机构。专业工作机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并协商提名其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批准。专业工作机构会议,根据本领域特点定期召开,在严格遵守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相关活动,由秘书处提供协调服务。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实行成员大会制度。

  成员大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订工作规程;

  2、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聘请顾问委员,向成员大会提出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的建议;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5、提出终止建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处理成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须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筹备和召集成员大会,决定成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3、制订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秘书处工作总结报告;

  4、审议通过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本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6、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及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1、负责全面工作;

  2、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3、检查成员大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4、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总干事,指导秘书处工作。

  6、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按照秘书处分工负责专项工作。总干事可以委托副总干事代其行使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主任委员会的领导,贯彻主任委员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对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4、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向主任委员提出奖惩建议;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或报告,提交成员大会审议表决:

  1、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2、选举主任、副主任、总干事,通过免去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的建议;

  3、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4、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5、成员单位提案,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6、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推进本专业工作领域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

  1、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工作的经费;

  3、资助和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本委员会的会费标准参考促进会会费标准,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促进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列支。工作经费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促进会财务制度,不单独开设账号,由促进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标准参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工业环保专项工作和研究;

  2、召开专业会议,编辑出版内部刊物;

  3、秘书处人员及日常开支;

  4、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5、向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6、开展人才培训及成果奖励;

  7、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规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于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促进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议,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促进会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办理注销手续、进行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用于促进会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证书和印章由促进会统一制作。印章由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总干事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经本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促进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章程》、《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化工委员会入会申请表-生产企业.doc

化工委员会入会申请表-专家.doc

化工委员会入会申请表-相关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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